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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生户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9-08-27 16:55:36

概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户籍管理,使户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安部门户口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户口是学生本人身份的原始档案。

第三条 学生户籍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公安部《户籍管理规定》和各级公安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生户口由综合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需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将户口迁移证交综合保卫处。

第六条 户口迁移证应详细注明持证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省、市、县)、户籍迁出地、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血型、身高,并按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加盖迁出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等有关印章。

第七条 户口迁移证严禁涂改,确需要更改的,依照户口迁移证管理规定在更改处加盖迁出地公安部门户籍涂改专用章。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安部门不能办理入户手续:①迁移手续不完备的;②迁移证内容不完整的;③迁移证有错误的;④迁移证有涂改的。

第八条 综合保卫处收到学生户口后,应妥善保管,并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在校期间户口管理

第九条 户籍证明:凭身份证或学生证到保卫处办理。

第十条 身份证办理:凭原身份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校区所属派出所直接办理。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将户口再迁回原籍,如有原籍的准迁证向综合保卫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出具证明,本人凭综合保卫处的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回手续。

第四章 户口迁出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退学、毕业等,户口不得随意迁出。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到综合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 升学,凭录取通知书到综合保卫处办理。退学,凭退学单到综合保卫处办理。结业、肄业,凭《结业证》、《肄业证》到综合保卫处办理。

第十五条 毕业学生补办迁移证:本人凭《报到证》或《报到证》的复印件和迁移证遗失的登报声明到综合保卫处办理,如《报到证》遗失,需到就业指导中心开具《报到证》的证明手续,然后到综合保卫处来办理迁移证的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只代保管毕业生户口,不再提供户口服务。已毕业的学生应将户口迁往原籍、工作单位或南京市集体户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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